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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三个层面构建电力监管法规体系 据新华社信息 记者从中国电力监管国际研讨会上获悉,我国正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上构建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次是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电力法》及相关法律;第二层次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各种专业条例;第三个层次是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包括《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力争议处理办法》等。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副局长吴贵辉介绍,我国正在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电力工业加快发展的长远要求,修订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力法》。新的《电力法》在现有《电力法》的基础上,调整、补充和增加了以下一些内容:电力许可,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投资与融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电力监管体系建设;电价与电价机制,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洁净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注重开发和节约并重,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有关产业协调配套,相互适应,可持续发展;规范普遍服务,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 吴贵辉说,《电力法》是电力事业的基本法,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在修订时将把握五个原则,即: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相关法律相互协调和衔接、各方利益统筹兼顾、促进发展、民主和开放的原则。 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就是新的《电力法》要体现时代特征和改革方向,将符合电力发展和改革客观要求的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熟和比较成熟的意见可作为具体法律规定定下来,具有方向性、前瞻性、但尚待实践和研究的意见可作原则的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再细化、具体化。 各方利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就是《电力法》中要充分体现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正确界定政府、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并规范其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电力建设、电力运营、电力准入、电力竞争、电力交易、电力消费等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 研讨会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杨昆还介绍了我国正在制定的《电力监管条例》的情况。据悉,《电力监管条例》将主要从监管机构、电力业务许可、市场监管、价格与财务监管、普遍服务监管、监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电力监管事项作出规范。 条例制定过程中将遵循的原则是:1.政监分离基础上的依法独立监管。监管机构不承担该由政府机构承担的职能,依据法律法规、政府的宏观政策独立行使监管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能。2.在明确监管机构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规则和程序都要公开,使被监管对象有一个清晰的可预期的认知,即规则是明确的、不可更改的。监管机构作出的直接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决策,如价格管制政策的调整等,都要实行规范的听证制度。监管机构侵犯市场主体的利益,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负有责任的监管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在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当权利受到监管机构侵犯时,条例提供了法律救济方式。如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4.坚持事前规范和事后惩处的结合。事前规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即先有监管法律法规和规则,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进行监控。事后惩处是说监管是被动性的,不像行政管理是主动干预的,只要市场主体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就不应当介入;只有在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时,监管机构才介入。(完) 我国应建立起集中统一、高效透明的电力监管体系 据新华社信息
在此间召开的“中国电力监管国际研讨会”上,国内外专家指出,我国应建立起集中统一、高效透明的电力监管体系,避免多机构重复管理局面的形成。 目前,我国电力监管仍涉及许多部门,各部门职责不清晰。如电监会的市场准入监管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电力项目审批的关系如何处理,电监会的电价监管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价格管理权限如何划分,电监会的安全监管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管如何协调等问题都有待解决。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杨昆说,据考察,大凡实行专业化监管的国家,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是监管机构最主要的两项职能,也是其核心职能。而在我国,根据目前的投融资管理体制,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权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但电力监管机构又具有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职责。由于电力项目的投资都十分庞大,而且目前多是政府投资,在电力项目已经获得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再考虑是否同意准入,就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如果审批机关已经审批同意,监管机构颁发业务许可证只是一道程序,那么监管作用就无法体现;如果不颁发许可证,那么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将无法投入运营。所以如何明确界定政府部门审批的内容和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如何处理好两者的衔接,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电价管理上,目前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定价权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有调整电价的建议权;电价监督检查权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共同行使,但电力监管机构没有违法电价行为的处罚权。可见,电价监管的两个核心内容--定价权和处罚权,电力监管机构都无法正常行使,其行政执法权也是不完整的,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果和权威性。 此外,在电力体制改革、实行厂网分开以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监管迫在眉睫。从电监会承担监管职能出发,市场监管、垄断环节监管都必须以电力系统的安全为基础;但是如何处理好监管机构的安全监管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管,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完) 下一阶段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面临三大任务 据新华社信息
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强日前在中国电力监管国际研讨会上说,下一阶段我国电力改革将围绕规范市场主体、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来进行。 首先是继续深化电力企业重组和改革,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这包括新建和改组电力企业、组建区域电网公司、实施和完善电网企业主辅分离等主要工作。 王强说,我国将组建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北五个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着力塑造区域电网公司的主体地位,抓紧组建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同时,对原省级电力公司进行改组,打破省际界限,实现省间市场开放,逐步实现由区域电网统一调配各省的发电资源。 其次是积极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逐步健全市场体系。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分步实施。各区域市场的结构、模式以及操作时间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来确定。 目前,电监会已经正式启动东北、华东两个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以通过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下一阶段电力改革另一重要任务是以推进电价改革为核心,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为实行竞价上网创造条件。主要包括: 1.改革现行的以政府行政审批为特征的电价管理体制,区分竞争性环节和垄断环节,实行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从长远看,要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发电、售电价格逐步由市场竞争形成,输、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并相应建立规范透明的电价监督管理体制。 王强说,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决定着今后电力体制改革的实质进程,必须加快推进;同时电价又是各方利益矛盾的交汇点,需要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和客观条件,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确保平稳过渡。 2.积极稳妥地开展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试点工作,逐步改变单一购买主体的电力交易格局。初步考虑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处理好直接交易与电网统一调度、优化资源配置的关系,合理确定直接交易电价、过网费用和辅助服务费用标准,规范有关交易合同。 3.积极创造条件,探索“输配分开”改革。近期将在输、配仍为一体化经营的电网企业中,逐步实行输、配业务财务分开核算。条件成熟时,实行“输配分开”的改革。(完) 据新华社信息
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办的“中国电力监管国际研讨会”
9月17日在京召开。与会国内外专家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促进电力发展、提高电力工业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当今的世界潮流。各国在建立电力市场、引入竞争的同时,均建立强有力的专业监管机构。实践证明,这是保障电力市场健康有效运行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专家指出,我国在建立新的电力监管体制时,要根据本国经济发展阶段、市场体制基础和行业状况,借鉴他国的经验和教训,制定电力监管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目前,我国电力监管应高度重视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要尽快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体系。过去20年来,我国在电力行业的重组和发电领域引入多元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监管方式并没有根本变化。目前,从竞价上网试点省份的运行情况看,传统监管方式所带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应尽快转变对电力行业的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法规及市场规则,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透明的新型监管体制。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需要,达到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保证在价格、投资等方面使国家监控和市场原则相适应,保证给投资者以稳定的预期和吸引充足的资金等多重目标。 第二,监管机构的职能应统一,监管程序要简单明了。长期以来我国电力监管职能分散、监管效率低下、监管规则不透明、监管责任不清等问题比较突出。新成立的电监会要避免这些问题,要明确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将分散的职能归并,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同时,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以及监管资源和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改革开始阶段,监管的程序和内容可以简单,待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电监会副主席邵秉仁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力监管面临许多特殊的挑战。首先,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发电装机容量和人均用电量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保证电力的有效供应将始终是中国电力工业最主要的任务,这决定了我国监管的环境根本有别于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其次,我国是一个转轨经济国家,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有些还是空白,增加了电力监管的难度;第三,由于我国电力工业长期在政府的计划和行政管理体制下运行,缺乏在市场条件下进行有效监管的经验和手段。 为期两天的研讨会围绕电力法的修订、电力监管条例的制订、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以及国际电力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信息交流。来自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委、研究单位、电力企业,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能源和电力监管机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能源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国外著名投资咨询机构和电力公司共16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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