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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我国N&RE“十五“计划及2010年发展规划效益估算 据新华社信息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仅能为人类提供化石能源的后续能源,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可带来显著的环境效益(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减排)和社会效益(最显著的是可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等。 以下是国家计委在《中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十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规划》中所作的我国“十五”及2010年内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效益估算: ───────────────────────────────────
基 础
方 案 ─────────────────────────
2005年, 2010年,
"十五" "十一五"
2001-2010
(2001- (2006-
年合计 ─────────────────────────────────── 能源开发量(万吨标准煤)
3496.50 4233.40 其中:发电量(万吨标准煤)
3004.18 3584.36 发电量(亿千瓦时)
834.49 1024.10 其中:发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2712.69 3338.69 新增投资需求(亿元)
254.95 280.82
535.76 其中:发电
208.52
223.01
431.53 热利用
46.42
57.81
104.23 环境效益(亿元/年)
2.02 2.27
4.29 社会效益(亿元/年)
5.92 7.82
13.74 资源节约效益(亿元/年)
0.27 0.31
0.58 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8.13 7.46
15.59 新增二氧化碳减排量 (万吨碳/年)
198.79 224.40
423.18 新增二氧化硫减排量 (万吨硫/年)
8.17 9.22
17.39 新增烟尘减排量(万吨/年)
2.45 2.77
5.22 新增氮氧化物减排量 (万吨/年)
1.91 2.15
4.06 ─────────────────────────────────── ───────────────────────────────────
政 策
方 案
─────────────────────────
2005年, 2010年,
"十五" "十一五"
2001-2010
(2001- (2006-
年合计 ─────────────────────────────────── 能源开发量(万吨标准煤)
3616.34 4462.71 其中:发电量(万吨标准煤)
3052.09 3614.57 发电量(亿千瓦时)
847.80 1032.73 其中:发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2755.43 3377.58 新增投资需求(亿元)
318.04 324.96
643.01 其中:发电
233.12
186.57
419.69 热利用
84.92
138.39
223.32 环境效益(亿元/年)
2.51 2.30
4.81 社会效益(亿元/年)
8.92 13.18
22.10 资源节约效益(亿元/年)
0.34 0.32
0.66 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12.65 13.22
25.88 新增二氧化碳减排量 (万吨碳/年)
249.39 235.27
484.66 新增二氧化硫减排量 (万吨硫/年)
10.25 9.67
19.92 新增烟尘减排量(万吨/年)
3.07 2.90
5.98 新增氮氧化物减排量 (万吨/年)
2.39 2.26
4.65 ─────────────────────────────────── 【权威发布】我国N&RE“十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规划的政策与措施 据新华社信息
我国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任务是要在21世纪初15年间,选择一批对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大价值的关键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加强这些技术的试点示范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促进产业形成,尽快实现商品化生产和推广应用。为此,国家计委在《中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N&RE)“十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规划》中提出以下政策和措施: 1)明确N&RE“十五”发展目标,扩大市场份额。 --确定2005年和2010年发展目标; --引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政策和其他相关激励政策及支持措施; --提高公众意识包括各级政府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认识。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已发展到了有待于大力推进产业化的关键阶段,十五期间能否形成有实力的产业,取决与政府的目标与政策环境。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应制定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具体发展目标(能够量化的目标),该目标应有实施的保证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并在此目标之下,合理地、适度地采用激励政策。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Renewable Energy Mandated Market Share Mechanism)将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与配额比例相当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在各地区(各电网)间交易,以使各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能够竞价上网,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有利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降低成本,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尽快实现本地化制造,同时,也解决了地区间可再生能源资源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问题。 国家计委认为,在我国“十五”期间应开始引进、讨论并积极准备实施这项新的激励政策,将会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产生巨大的推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化、本地化制造。 另外,在“十五”期间,应统一制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宣传计划,大力提高各级政府及公众对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2)引入竞争机制与合理的经济激励政策相结合。 --改进目前的定价机制; --保证可再生能源和其他能源能够公平竞争; --通过鼓励竞争和引入民营资本实现市场开放; --引进配额制政策提供市场,保证上网; --强化监督实施的作用。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虽然集社会、经济、环境效益于一体,但近期尚处于产业化的起步阶段,还不能形成适度经济规模,因此对这个产业要在财政、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区别不同地区予以政策支持。近期我国拟研究风电、光伏发电的税收、电价等问题,并争取制定合理配套的激励政策,以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1)通过竞争降低风电上网电价。 在电力改革进一步深化,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以后,风电也应实行竞价上网。国际上的经验教训表明,过度的优惠对产业的发展不利,尤其是激励政策应能够及时调整。 根据目前国内的情况实行分段电价的原则,从项目建设期结束、并网发电开始计算,经营期前10年的上网电价水平(不含增值税)应在0.50-0.55元/kWh之间,按照资金筹措方案中的贷款条件进行浮动;经营期后10年的上网电价水平(不含增值税)应在0.25-0.30元/kWh之间。此外,风电电价也应按照风资源情况和所上电网电价水平进行浮动。 (2)减免风机零部件进口关税。 建议对风力发电机组散件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风力发电设备的本地化制造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不能使定点生产厂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形成规模生产,大型风电机组的造价就很难降低,更无法实现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达到自主设计开发的目标。 (3)在有限的期限内减免所得税。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是朝阳工业,不仅能够解决能源供应,同时能够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十五”期间我国应积极推广内蒙古、新疆等地区的政策经验,争取在全国范围内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实施“2免3减”政策以部分地减免所得税以鼓励产业的发展。 3)放开市场,加快N&RE产业化和商业化的进程。 --支持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建立实业与研究之间的联系; --采取适度的本地化制造激励措施; --支持地方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促进国际合作; --制定产品标准,制定培训计划; --规范现行的运行和成本核算方法,与国际标准接轨; --为资源数据和其他市场信息服务提供支持。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经过三个五年计划的发展,现正处在向产业化转变的关键时期。国家计委要求各级政府做好示范项目的建设,大力支持本地化制造工作。要进一步放开市场,引进竞争机制。加快技术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的步伐。对已有的定点厂要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质量水平。创造公平环境,参加鼓励竞争。同时在进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逐步提高设备本地化制造比重,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为确保本地化制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国家计委建议: (1)大型风力发电项目,其发电机组设备的平均本地化制造率要确保达到合理的比例并应逐渐提高;在大型风力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门论述本地化制造方案的内容,提出预期的本地化制造率目标、详细的实施计划和保障手段,本地化制造率目标将作为项目审批立项的重要条件; (2)应对已实施的大型风力发电项目进行本地化制造考核,对达到本地化制造目标的项目,可考虑给予适当的鼓励政策,在该项目的续建项目中优先安排优惠资金,对达不到本地化制造目标的项目,原则上将不再支持该项目的续建项目。 (3)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加强对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抓好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国家质量监控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和认证标准制度,成立国家和省(直辖市)两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健全技术服务体系。 (4)筹建国家级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地理信息系统,对全国的资源储量和分布进行比较与分析,为编制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打好坚实的基础。 (5)建设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人才培训基地,同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合作开办系列培训项目,设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奖学金,为未来发展培养新一代的综合人才。 4)实现投融资的多样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营造良好环境,吸引包括民营资本的多样化资本; --创造条件,鼓励优秀的可再生能源公司上市融资。 各部门、地方和企业都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新能源发展。要鼓励资本市场融资和外商直接投资,积极建立和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多种融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商业化进程。积极开拓鼓励国内企业、吸引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参与我国新能源产业建设。在“十五”期间建议组织力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开拓工作: 新能源兼备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两者的特征,通过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参与到新能源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资产经营模式改造中去是非常有意义的。建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不仅可以吸引企业集团和社会公众的大量投资,解决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还可以端正对新能源投资的态度,规范操作行为,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走上正常的发展道路。 应开始探讨把民营资本引进本领域的可行性与具体实施办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支持民营资本投入到风电场建设项目建立一系列试点,通过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经验。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均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将越来越难以获得国外优惠贷款。应抓紧时机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以 “十五”为契机, 在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的同时,未雨绸缪,考虑如何以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创造条件,鼓励优秀的可再生能源公司上市融资的问题。 5)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开展合作。 --建立畅通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和工作协调小组; --在“十五”计划的执行中协调好政策和投资计划; --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加强各部委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进行明确分工和优势互补。加强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国家行动计划,在投资和政策等方面统一行动和口径,避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盲目、分散及重复性。(完) 【权威发布】我国N&RE“十五”计划政府投入资金预算 据新华社信息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N&RE)“十五”计划政府投入资金预算如下表: ───────────────────────────────────
行动与目标
资金预算(百万元) ─────────────────────────────────── 1)制定并准备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
25 制定配额制政策并参与电力法的修改工作
5 制定省级规划
10 准备建立绿色证书的交易监管机构
10 ─────────────────────────────────── 2)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1000 ─────────────────────────────────── 3)大力支持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加快
750 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和商业化的进程 开发和示范项目,建立实业与研究之间的联系
400 乘风计划(大中型风机本地化)
200 制定产品标准
50 提供资源数据和其他市场信息服务
100 ─────────────────────────────────── 4)光明工种、秸秆气化等与西部大开发相关的重
1271 光明工程:国家投入
205
地方政府投入
666 秸秆气化:国家投入
100
地方政府投入
300 ───────────────────────────────────
总计
30.46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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